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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调查

重庆外遇调查取证:婚内强奸认定

2023-08-11   点击次数:146 次
婚内强奸认定 对于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强奸罪,但是有人会有疑问,夫妻间一方强制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强奸吗?婚内强奸认定是怎样的?婚内强奸的处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诉宁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内强奸认定  1、婚内强奸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  婚内强奸罪只能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况下成立。  具体指:  (1)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反悔,要求离婚的。在此期间,如果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该行为构成婚内强奸罪。  (2)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在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婚内强奸罪。  (3)离婚诉讼期间(含一审、二审期间)。国外把此时的婚姻状况称为分居或别居,指夫妻双方中止同居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制度。一些国家把分居作为离婚的必经阶段,是配偶意图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分居制度,但由于同居义务是以夫妻之间的情感为基础和纽带的,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理性的考虑,提起离婚之诉时应认定妻子的同居义务己解除。此时,若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婚内强奸罪。具体来说,离婚诉讼期间是指,自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起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止。只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不管法院是否受理,判决是否生效,也不管是在一审或者二审期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妻子受到丈夫或第三人强制,精神严重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时,期间的计算应始于妻子明确向丈夫表示离婚的意愿之时。  (4)女性 重庆市婚外情调查患病期间或过度疲劳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情绪不佳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构成婚内强奸罪。  (5)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其他合法理由之下,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构成婚内强奸罪。  2、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将婚内强迫性行为分为“侵权型”和“犯罪型”两种。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用轻微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由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而仅构成侵权。而“犯罪型”婚内强奸,指以下情形: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义务的特定情形下,如果丈夫采用的是严重伤害妻子身体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相当的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胁迫手段,其性质已超出一般侵权的界限,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对此可定为婚内强奸罪。因为使用严重暴力的婚内强奸在目的、手段、后果、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等各个方面,比起普通强奸,除了披有一层婚姻外衣以外,并无本质差别。  二、婚内强奸的处理  我们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六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婚内强奸时候丈夫也是使用了暴力的,那么这算是强奸吗?虽然刑法在规定上没有排除掉夫妻之间实施的强奸,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的一种表现。也就是在婚内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发生性行为是被刑法豁免的。这看起来就好像在说丈夫有要求,妻子就必须满足。这样的的规定其实是还是在延续传统观念中的女子是男子的附属,或者说是一种性奴隶以及生育工具的角色。  婚内强奸真的没有救济手段吗?其实也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有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婚内强奸导致当事人身体和精神上有损害的时候其实是可以起诉离婚,然后以家庭暴力进行救济的。但是依靠这样的救济方式是很难的,并且需要当事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伤害才能够以家暴的方式获得救济。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婚内强奸认定”的相关知识,现今我国法院对待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问题采部分肯定立场。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