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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另一方可不可以分

2024-05-09   点击次数:47 次
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另一方可不可以分

一、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另一方可不可以分

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另一方不可不可以分割。

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扩建、修缮,那么分得的拆迁安置面积亦未超出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可不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转化形成的,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可不可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产可不可以离婚分割

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前买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为登记一方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

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前一方隐瞒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不可以离婚

婚前一方隐瞒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不可以要求离婚。而且如果有精神病的这一方在婚后久治不愈,且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的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

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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